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1907号
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
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华金电气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唐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