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022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天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大市场34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贺阳,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天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天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撤回对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天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衡阳市天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