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工业园(湖南大成轮胎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