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761号
原告:武汉莱克景成电控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新路村工业园特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方。
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金地雄楚壹号2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莱克景成电控桥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创壮鑫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