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21民初949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分别于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互不相识,在被告向原告借款之前,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来往,后经***介绍,称被告公司在临泉港口有工程施工,急需三十万元支付材料款和人员工资,说被告借用几天待工程款到后就归还,当时考虑到***是***的朋友,***还带有被告做好的借款单(上面有被告签字及公章),这样原告便将三十万元借给了被告,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还款,原告索要,被告以工程款还未完全收到为由拒不还款。诉讼期间,被告坚持其工程款未结清,还称原告的借款为支付工程款,原告只好撤诉。在撤诉后,原告找到被告施工的业主,业主明确表示,被告应得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并出具了被告领取结清工程款的相关证明。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是故意不还款,并且恶意占用原告的资金,其支付相应利息理所当然。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在***转款前并未见过面,没有达成借款合意,而且转款时备注的用途是消防、给水工程款,而非借款,华夏公司盖章的单据是预支单,且该单据载明是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单据工程名称为阜阳港临泉港区码头消防工程,且该款项是华夏公司向***索要工程款后***安排人支付,该单据是路港公司的格式条据,当时乙方负责人***签名据***本人陈述非其书写,且原告的名字出现在甲方负责人一栏,加之两人之前互不认识,所以华夏公司不可能知道***所转款项与路港公司无关,所以华夏公司有理由相信是路港公司在向华夏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的借贷因为没有合意,华夏公司也不知道***与路港公司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可能成立借贷关系。因为***死亡,虚构事实起诉华夏公司,让华夏公司承受30万元的损失,明显违法。综述,本案应依法公安机关查明后,才能明确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真相,恳请贵院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9日被告华夏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工程款预支借款单一张,载明:“工程款预支借款单工程名称:阜阳港临泉港区码头消防工程借款单位: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借款日期2022年1月28日……乙方负责人:***日期:2022年1月29日甲方负责人:***日期2022年1月29日注:……2、此单作为借款依据,在工程结算时所借金额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出”,同日原告***将300000元借款转至被告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
另查明,被告华夏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借款预支单”中“***”的签名是否系***本人书写进行鉴定,又对原告***提供的“借款预支单”中“***”签名部分是否是同一书写工具书写以及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后在2024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被告方表示不申请鉴定。案涉的阜阳港临泉港区码头项目给水工程工程款共计632500.00元被告已全部领取,经被告盖章、***签字确认的部分农民工工资,已经实际发放到位。被告华夏公司在2024年2月6日的承诺书中承诺“本公司承诺余款到账后该项目该工程没有任何纠纷,所有农民工资发放到位,机械设备、材料采购等款项已结清。贵我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前期所有手续、程序经我单位认可,合规合法,我单位无异议”。
又查明,案外人***即被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已死亡。
还查明,原告***于2024年1月2日起诉被告华夏建公司,后撤诉。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工程款预支借款单及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且借款单中明确载明“此单作为借款依据,在工程结算时所借金额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出”,现被告已全部领取案涉工程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第一次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因案涉款项已被***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领出并收取,且该部分工资已实名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该辩解不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将工程款套出,***和***是合伙关系,明显属于诈骗并要求驳原告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因***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均经被告华夏公司加盖公章,且被告未有举出证据证明该主张,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附二:
判后答疑告知书
案件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法律文书。如果你对本院裁判文书有疑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申请判后答疑的内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
二、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电话:640****)提出。
三、判后答疑期限:一般当即进行答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当即答疑的,收到申请后五日内答疑。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三:
权利人申请执行告知书
1.[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提供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3.[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临泉县人民法院
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
安徽华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请您务必在判决生效后(如您对判决生效日期不了解,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立即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履行的方式
1.给付金钱的履行方式
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主动履行:
(1)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付款
提示:请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付款凭证,也可将付款凭证交本案承办人归档。
(2)通过我院账户付款:
开户名称: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户:×××6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履行完毕后可以联系本案承办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
2.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请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履行方式。
二、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一切执行费用(含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3.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4.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电话: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