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白叶坑(包公堂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9595509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天润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108号三远商城3号楼B1梯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DD761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天润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中建天润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1.6元,减半收取4440.8元,由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