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702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新航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康园10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航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4元,减半收取8802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