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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与师宗县万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323民初1839号 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623MA6P4EE4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师宗县 被告:师宗县万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PUF3UX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师宗县 第三人:云南精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42738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路××幢××层××号 本院经审查,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