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323民初1839号
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623MA6P4EE4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师宗县
被告:师宗县万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PUF3UX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师宗县
第三人:云南精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427388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路××幢××层××号
本院经审查,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云南云为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