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达恒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2830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晋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