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175号
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开大道2009号附44鑫城名都3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7648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233807781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457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珊,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第五栋日***第十四层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4B240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第三人:昆明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C6幢1**2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LWYX4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城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214351252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鑫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路688号6栋22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5355K6D。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昆明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鑫洲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邮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81元,由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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