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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雄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5973号 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旧325国道边(即那珠尾)(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23MA7KEUQ1XN。 经营者:***。 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高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4D5B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诉被告陈某、广东高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