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5973号
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旧325国道边(即那珠尾)(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23MA7KEUQ1XN。
经营者:***。
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高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4D5B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诉被告陈某、广东高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电白区沙院镇橘兴卷闸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