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740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长垄村涨地上120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8518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360号1幢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8654891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0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