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13960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彭金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静霞、钟晓彤,分别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龙珠大道龙珠村级经济园6幢A首层8号。
法定代表人:鲍东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为1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迟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