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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灏某公司、中山市综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民终2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灏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综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地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山市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综某公司、原审被告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灏某公司在收到二审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上诉人中山市灏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灏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