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2071行审7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尾,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2638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粤中交罚[2016]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火炬开发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罚款15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6]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开发区电气安装公司缴纳罚款150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6]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6]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