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302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90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2638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康北路23号1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3254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被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之日内进行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