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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某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湘0482民初3527号 常宁市某工程队: 你诉与被告湖南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二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15616****** 联系地址: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