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保1260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金玖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
负责人:***。
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湖南金玖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2月5日移送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4300001********内的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财保8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