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1321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金玖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住所地双峰县。
负责人:***。
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湖南金玖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8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据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4300001********内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