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乳山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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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左周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宁,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乳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海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乳山热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553877.6元和利息损失386610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乳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78900元,由湖南湘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2275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悉后依令报告财产,并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自动履行3387701.33元,8月29日自动履行200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主张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递交书面材料。本案执行到位5387701.33元,产生的执行费54338.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5333362.82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10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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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李佳忆
审判员  孙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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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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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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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曲长璐
书记员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