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561号
原告:乳山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海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负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贺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宁,公司员工。
原告乳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乳山热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乳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