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881号
原告: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西北。
法定代表人:徐岩,经理。
被告: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左周昱,经理。
被告:左周昱,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市辖区。
原告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周昱、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