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328号
申请人: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西北段。
法定代表人:徐岩,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左周昱,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MRBNL8C。
被申请人:左周昱,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39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左周昱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登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左周昱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