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诉人某某诉被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05行初109号 起诉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诉被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不作为导致起诉人未能享受到文件的政策,要求恢复事业身份。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并且起诉人所诉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不是行政机关,被诉人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起诉人的原供职单位的主管上级,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