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91民初4154号
原告:上海民某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新城名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民某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某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