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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230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