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230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