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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929民初279号 原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好靓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069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某某受被告雇佣进行清洁作业而受伤,其认为原告违法分包清洁工程给被告,故起诉原、被告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武侯区法院判决被告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106978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原告认为,被告系招聘李某某的实际主体,对于李某某全程的清洁作业的安全措施具有直接的安排能力,理应对提供劳务者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支付李某某全部赔偿款后向被告进行赔偿款的追偿。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原被告均居住于成都市武侯区,以便民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不必舍近求远,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介于以上两点事实和法定理由,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住至今超过一年,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