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宾,该单位员工。 被告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边特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711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