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60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樊兴隆。
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370××××5_1账户内的存款17.5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