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511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9M2U05。
法定代表人:韩成功。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8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垦利支行胜坨分理处16×××40账户内的存款6.5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垦利支行胜坨分理处16×××40账户内的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