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8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9M2U05。
法定代表人:韩成功。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281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