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正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02民初10744号
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卜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贺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3个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给付定金30000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约定的定金,但被告收到定金后迟迟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合同系被告公司法人***前妻***签订,***与***于2018年3月2日协议离婚。***于2018年12月份因合同诈骗判刑2.5年,现在济南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公司从2017年1月份开始就没再经营。***跟原告之间的业务,在***被逮捕前***对此并不知情,***被逮捕后,**旺才知道。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耐候钢板及规格型号等合计806002.8元;到货时间30-35天;预付定金30%,提货时付50%,剩余20%作为材质质保金;样品出来,通知需方验货,验收合格,供方再生产剩余产品;验收不合格,供方应在7日内给予处理,达不到需方要求,应7日内把定金退还给需方账户。2018年7月16日,原告将15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公司账户并载明付款用途为货款。
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2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9年1月24日,被告***因合同诈骗被羁押,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
庭审中,原告提交2018年9月10日,原告业务员***与***的微信聊天截屏,拟证明被告已经无法向原告交付货物,同意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定金退还原告,但分文未退。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将150000元货款支付给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并将货款150000元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一管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
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承担1300元,被告承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霍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