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811号
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9M2U05。
法定代表人:*成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保全申请费670元,以上共计1261.5元,由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