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85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樊兴隆。
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8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37××××25_1账户内的存款17.5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37××××25_1账户内的存款1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