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810号
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学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