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61号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卜寨,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9307727648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9M2U05。
法定代表人:韩成功。
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垦利支行胜坨分理处16×××40账户内的存款6.5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