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5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肖方然,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沪0113民初15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7,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世纪新星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