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项某某,项某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82民初390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项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项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项某某、项某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某某、项某某、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