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81民初88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