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64号

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雷,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1966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第三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00元,减半收取计704.00元,由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小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仕成

书记员蔡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