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8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场镇阳明东路(农业局原农办**)。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舞阳村团山凸。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广
审判员 庞敏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李文
书记员何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