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舞阳村团山凸。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局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5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货款8139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1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通过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813900.00元、案件受理费6410.00元、律师费15000.00元、利息23407.00元(以813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20年6月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共计:858717.00元;二、被执行人大方县水务局自愿于2021年2月6日前将858717.00元全部支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258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昌荣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