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3081号
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舞阳村团山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697543100H。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0095267896。
法定代表人:蒋忠炳,该局局长。
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人民陪审员 申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