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25民初506号之二
原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1#2#23K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NNDTH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3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