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初1687号
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4幢1单元1241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卢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