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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恒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5002号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卫东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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