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662号
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09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4260959.6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14260959.65元为上限。
现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