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6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桓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限村4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桓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八一路钻石新城11幢2单元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西噀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同达彩砖场以东景鑫水泥制品厂办公楼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甘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柯曲镇胜利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33号5号楼3单元3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海桓岗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桓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西噀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德县交通运输局、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2024)青26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桓岗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桓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桓岗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桓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8.00元,减半收取2,824.00元,由上诉人青海桓岗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桓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