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丰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245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安家社区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873381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