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497号
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管辖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被告向原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